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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这就保证了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权都是真实可信的。

11月20日,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宪法修改草案。3月8日,我到人民大会堂报到,彭真同志对我说: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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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27日下午开始,经过逐章逐条审议,代表们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10月5日,彭真同志对我和项淳一说:上次讲了‘定,今天讲实现,逐步实现。当时,根据中央决定,两案审判(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同志挂帅,所以他没有直接抓修宪工作,但他对修宪十分关注,多次了解和研究有关问题。当时,彭真同志担任北京市委书记,同时兼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据不完全统计,一共修改了近百处,纯文字的还不算。

彭真同志每次到政法委开会也都会带上我,以便了解情况,有利于对问题的后期处理。1950年10月,组织上把我调到彭真同志办公室担任秘书。因为,1954年宪法制定以前,我国人民并没有条件制定反映自己意志的宪法,不可能通过宪法反映其根本利益,宪法与人民生活之间基本上是脱离的。

在总纲规定的内容方面,在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提出的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时,地方单位针对草案初稿第2条提出意见:关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规定,可否参照朝鲜宪法,将全国性的与地方性的分开写。参加翻译的是外文局专家和一些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宪法的主体以比利时1830年宪法为蓝本,体现君主立宪制的原则。其理由之一便是: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大多数规定的是审判权。

〔[xxxiv]〕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二十)。〔[xii]〕周鲠生:宪法中之国际的趋势,载《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3年第3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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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其一,以为宪法之变更,应永远取得人民全体一致之同意。  四、宪法内容中的外国宪法因素 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摘要:  1949年之前的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主要继受于西方,虽没有体系化,但制宪权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并经过了本土化的改造。

从1954宪法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整个制宪过程是在开放性的氛围中进行的,一些重大的宪法体制的安排都在反复考虑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实际慎重地作出了选择。〔[viii]〕 汪精卫:民族的国民,载《民报》1905年第1期,1906年第2期。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提到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iv]〕。后来就按毛主席的意见定了35岁。

但根据宪法草案初稿与苏联1936年宪法条文的比较,笔者发现,1954年宪法参照的宪法类型是综合的,并不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主。我查阅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后向毛主席汇报,说大多规定35岁到40岁以上,他说,写35岁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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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当时的外文出版社出版了1954年宪法的英、法、俄、德、日等版本,而在此之前,1954年宪法的英文翻译工作就已经未雨绸缪。1927年王世杰在其《比较宪法》中较早引入了西耶斯的制宪权概念并对其予以评析,并在该书的1933年版对欧洲大陆学者有关宪法修改的理论进行介绍时指出在十八世纪期内,欧洲大陆学者间,对于宪法修改问题,颇有几种不甚切中事理之主张。

但不能否认,当时制宪的国际环境客观上限制了我们借鉴不同国家经验的范围,制宪主要受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影响。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l]〕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一)。将这个版本与1982年宪法英文本、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英语文本对照来看,其用语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律用语,也更为规范。〔[xlvii]〕 在草案初稿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座谈会意见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标题可改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比如: 在总纲部分,草案座谈会上有意见提出:建议‘总纲改为‘社会结构。

地方单位提出意见:可参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允许传授宗敎课程,儿童可受宗敎敎育。〔[ii]〕 1905年,清廷仿效日本实行宪政的经验,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三、宪法制定程序中的外国宪法影响 (一)制宪过程的民主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是判断一部宪法价值的重要标志。正如胡乔木所说,尽管中国在制定具体的经济政策和工作方法时坚持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对中国具有重大的榜样作用。

当时刚刚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政权,面临着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可能的武装干涉,同时在国内又面临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政权的繁重的任务。〔[v]〕 中国立宪要义,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5期。

有关苏联宪法著作中,也是以机关活动、而不是以权来区别各种国家的。在西亚,1905年伊朗立宪革命后,伊朗批准了1906-1907宪法,由1906年《基本法》和1907年的《基本法补充条款》两部分组成。1954年宪法,在制宪模式、制定程序、内容以及规范表述等方面均受到外国宪法的影响,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中国外文局五十年大事记》记载:195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英译本已完成,并于当晚由新华社播出。

1954年宪法英文翻译文本在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等方面与美国宪法文本的表述具有一些相同和相似的地方。而我们若进行战争,必是正义的,所以用战争较宣战好。

苏联宪法叫‘社会机构。在分析1918年宪法时,他注意到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放到前面作为第一篇,由此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

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次年,考察归来的五大臣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指出实行君主立宪大意在于尊崇国体,巩固君权,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并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

旧中国几部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等特点。从客观情况看,1954年制定宪法是中共中央综合了各种因素后所作出的一种政治决断,制宪目标与具体内容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共产党自主意识来进行的。〔[xx]〕 在非洲,有学者总结指出,早在1838年利比里亚联邦建立时,就仿效美国宪法制定了联邦宪法,1947年7月26日,利比里亚共和国成立时,又公布了一部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西蒙·格林里夫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起草的利比里亚宪法,国家政权体制也都效仿美国。在信中还谈到,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vii]〕 柳亚子:中国立宪问题,载《江苏》1903年第6期。〔[xliii]〕 但在借鉴哪国的宪法为主要参考对象问题上,学术界多数学者的倾向性的观点是1954年宪法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主要参照系。

〔[xl]〕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二十四)。针对草案初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有意见认为应当参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增列关于公民有科学或艺术创作活动的自由的规定。

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毕竟,宪法是用以构建联合,而不是导向分裂的。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4:27:42作者: 顽廉懦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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